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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实行“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切实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条 商务厅及机关各处室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一律公开。

第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事项为重点,力求全面详实,讲究实效,做深做实。

第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商务厅及各处室职能和职能调整变化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咨询了解。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部分:①商务厅职能、处室设置及职责、厅领导分工。② 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计划及各项重要指标、责任人。③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项目、设备招投标情况。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调整。⑤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向内部公开部分:①领导职数与人员编制。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干部调配、交流和选拔任用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③评选先进、考核奖惩的条件、程序与结果。④厅机关各处室收费管理与使用情况。⑤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工资和各种福利政策,及公务用车、办公电话费用开支情况。⑥其他需要向内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各处室每年年底前向办公室报告政务公开内容;办公室每年1月上旬,汇总报党组研究确定,发布实施。

第七条 党组每年1月中旬研究确定政务公开需上网公开的信息。办公室负责网页更新工作。

三、依法规范行政审批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由厅务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停止审批;对依法和有关规定保留的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实行行政审批主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模式;对审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由一个处室负责承办,实行“一条龙”办公。

第十条 行政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例行涉及的配额、资金指标分配以及年度中间指标增减等重要事项,须由处务会研究,按审批权限报主管厅长或厅务会决定,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依据,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办理人员、联系方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及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审批管理权限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

第十四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和投诉机制。各处室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网上业务,实行网上预审、预批,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处长、副处长分管的审批工作要适时进行调整,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三年的,必须与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交流。由于人员编制,岗位交流有困难的须向党组写出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严肃审批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公务员考核要把审批工作列为重点考核内容。审批岗位工作人员要把年度审批的主要工作情况,列为述职报告的一个专题,述职报告由处室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法规处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将审批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报党组和通报有关职能处室。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各处室分别向办公室、法规处报送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变动情况;办公室负责汇总,并于1月上旬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实施。

四、加强系统内行风建设

第十九条 行风建设要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以社会和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二十条 紧紧围绕商务厅职能,按照省行风办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践诺,建立和实行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制度。各处室要结合实际,不断细化、实化具体办事程序和措施,做到公开、透明。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由监察室统一印制、回收。

第二十一条 着力抓好行风建设责任制工作。厅党组制定商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要坚持“领导带头,上下联动,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的原则,着力抓好以市、县为基础的行风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根据商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分解,结合自身职能制定行风建设措施,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

(一)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作用;监督检查要深入到业务工作中去,做到事前打招呼,事中给帮助,事后要检查。

(二)党组研究确定需应重点监督的事项,并确定监督主体。

(三)要重视信访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信访案件,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主动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五)要积极参与“阳光热线”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取消的;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限制的;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收回的;

(四)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公开而不公开的;

(五)违反行政审批主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办事拖拉,不按承诺时限办理的;

(六)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收费培训的;

(七)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

(八)不落实“阳光工程”实施意见,致使工作拖延、延误的。

第二十五条 具体责任的追究:

(一)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过错审批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导致审批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领导集体审批发生过错的,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因领导者的指令或干预,导致审批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利用行政审批以权谋私的;

(六)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责任者,责令其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七)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八)对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六、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按此意见制定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系统行风建设实施细则及与之相关的工作规范,报党组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此意见自党组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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