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酒类零售许可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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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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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发布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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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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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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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由各市酒类监督管理局直接审批;
2、在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由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审批,并自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酒类监督管理局备案。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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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及加盖公章的《申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核名通知书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其中3为新办企业所带)。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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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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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10日内送达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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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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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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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或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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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或县(市)酒类监督管理局局长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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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或县(市)酒类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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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酒类监督管理局证照科室电话和地址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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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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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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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五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3、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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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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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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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