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核准废旧汽车拆解企业资格年检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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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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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6日发布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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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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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法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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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审批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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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证的年度审计报告
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放补贴资金的情况报告
④设区市商务局的年度监管工作报告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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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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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底前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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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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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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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继安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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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宇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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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春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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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165,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未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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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有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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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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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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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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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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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