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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审批事项名称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审批类型
审核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1、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2、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
条款内容
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凡须持《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应由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申请条件
1、前往落地签证和免签证国家
2、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的船舶
3、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
4、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我国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审批程序
1、主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主管处长审核,处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审批
审批需提供资料
1、企业申请书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批件
3、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
4、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
审批方式
书面审批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材料齐全合格,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王梅英
审批处室负责人
马小树
审批直接负责人
汪娇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 87909380,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部门制订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3年第2号部长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部门制订违法审批责任追究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0311-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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