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出口许可证发证 |
审批类型 |
审核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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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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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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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申请。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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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要根据企业最近3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等进行分配。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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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进出口资格证书。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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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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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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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401号)中的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20元。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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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份人民币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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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志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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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力林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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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凯芬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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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857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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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第六章:对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或未经批准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商品配额证明、或出口配额许可证、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配额的,除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外,外经贸部给予取消其所获得的配额。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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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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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第9条:各地外经贸主观部门的配额分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国家关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规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可以通知其纠正并给警告。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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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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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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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