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审批类型
|
审批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令。 |
条款内容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外经贸(现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处长签字后办理。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③货物进口合同
④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证明
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企业合同、章程
⑦验资报告(复印件)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再次报批只需提交上述第①②③项所列文件) |
审批方式
|
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张建勇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李新农 王东辉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9 8790932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