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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审批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令。
条款内容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外经贸(现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岗位责任人对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处长签字后办理。
审批需提供资料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③货物进口合同
④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证明
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企业合同、章程
⑦验资报告(复印件)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再次报批只需提交上述第①②③项所列文件)
审批方式
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审批。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崔怀平
审批处室负责人
董志方 张建勇
审批直接负责人
李新农 王东辉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19 8790932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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