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邀请外国贸易类团组和人员来华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批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中发[2000]17号文件2000年12月3日发和外交部[1999]15号1999年6月14日发 |
条款内容
|
邀请外国政府司局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除记者外的其他人员来访,由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
申请条件 |
审发半年或一年多次有效签证通知时,被邀请人须符合下列之一条件:在华有投资者;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人员(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
审批程序 |
邀请单位提出申请;国际经贸关系处审核,报厅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签证通知表。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由邀请单位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外商护照复印件,外商资信证明。 |
审批方式 |
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高文志副厅长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汪国庆 李东亮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魏卓丽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25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318房间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同审批依据。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检查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外交部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同审批依据。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对滥用审批权的单位,应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审批资格。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