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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机构)核准办法
审批事项名称
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机构)核准办法
审批类型
核准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商合发(2004)452号《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条款内容
无
申请条件
1.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
经营情况良好。
3.
银行资信良好。
核准程序
1、
省属开办企业或有关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
2、
国际经贸关系处承办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厅领导审签;对呈报单位下达批复;代商务部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3、
主办单位凭省商务厅批复件和批准证书到外管局、银行、海关、外事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公司(机构)在当地注册登记后,将注册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开业一周内,将其通信地址、电话及传真报省商务厅备案。如发生变更,要及时通知上述有关部门。
核准需提供资料
主办单位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人员构成、设立企业原因等);境外贸易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主办单位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批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核准方式
独立核准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无
收费标准
无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高文志副厅长
审批处室负责人
汪国庆
审批直接负责人
高朝晖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73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322房间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无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无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无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无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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