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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批事称
新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批类型
审核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冀政办[2003]29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03年9月30日。
条款内容
具体内容:第18项开发区管理处第2条:负责新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报批工作
申请条件

1、选址科学合理,交通方便,位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工业发展区域;
2、开发区建设发展规划可行;开发区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
3、当地政府重视,并为之配备了人员、机构;
4、进区项目建设发展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广阔。

审批程序

1、对省政府批转我厅或设区市政府上报我厅的拟新设立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意见报厅领导。
2、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3、起草审核报告,经厅领导同意,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下发设立开发区的批复文件。

审批需提供料
拟设立开发区的概况,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区市政府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报告。
审批方式
由省政府批复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审批机构
及负责人
主管厅领导
崔怀平
审批处室负责人
彭 昭
审批直接负责人
张春花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35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责任
审批追究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0311-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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