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设立典当行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核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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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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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经县以上商务部门同意,由省商务部门初审推荐,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由省商务部门批准。省商务部门负责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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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② 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③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④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⑤ 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治安要求
⑥ 符合设区市典当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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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同意、省商务厅初审推荐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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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报告 ;
2.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典当行章程 ;
5. 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6. 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 理制度及安全防范 措施;
7. 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的个人股东、 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9.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指上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1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不得自证,50万元以下的可不出具)典当行分立、重要事项变更所需材料与设立基本相同,视变更项目略有删减。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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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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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不含股东注资、验资、对企业法人股东进行审计等时间)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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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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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继安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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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宇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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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春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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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165,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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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第64-57条规定。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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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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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58-69条规定。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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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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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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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