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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及备案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类型
审核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6月16日发布
条款内容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向省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省商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8、符合设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布局。
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市商务局初审,处内集体研究,主管厅长签批。
审批需提供资料
① 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报告
②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名称、住所、从业人员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等内容)
③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 公司章程
⑤ 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⑥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⑦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⑧ 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方式
企业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批准、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公布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5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仲继安
审批处室负责人
马中宇
审批直接负责人
苗春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165,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26条规定。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7、28、29条规定。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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