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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
审批类型
审核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国务院第412号令
条款内容
省级商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2-3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其设立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商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持省级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条件
①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②必须有1名以上“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3名以上“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营运资金;
④为独立法人的法人企业。
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市级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核准
审批需提供资料
①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报告;
②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等内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公司章程;
⑤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⑥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⑦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
⑧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审批方式
企业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省商务厅批准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5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仲继安
审批处室负责人
马中宇
审批直接负责人
苗春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165,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无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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