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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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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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2004.7.26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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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商务部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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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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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主管处长审核,处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审批。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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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 。
2、企业的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6、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8、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9、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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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核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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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企业齐全合格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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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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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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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英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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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树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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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娇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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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7909380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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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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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订监管措施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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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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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订违法审批责任追究措施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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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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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