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批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第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
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
|
①申请人是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②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如材料齐全、合格,拟批复文件,交处、厅领导审签后打印文件。如需发放批准证书,交由发证人员颁发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③合营、合作各方共同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⑤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⑥中方营业执照
⑦外方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⑧进口物资清单
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收到合格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在以上时限内报出。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安静 张建勇 张增绪 姜波 李建英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5 87909329 87909375 87909377 87909376,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