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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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审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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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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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经贸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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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及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项目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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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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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合格,交处、厅领导审签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申报单位。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说明;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有年检合格记录);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加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7)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类企业”申请出具“进口证明”,还须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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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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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书面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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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格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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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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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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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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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方 李惠琴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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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辉 张增绪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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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321 87909375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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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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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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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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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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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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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