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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出口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第二条 本商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由河北省各类进出口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发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进出口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的基本职能,反映企业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推动全省外向型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商会接受省工经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三)衔接国家各大进出口商会,沟通各大进出口商会同本省会员企业的联系,承办各大进出口商会委托的事项。

(四)组织业务推介和对外经贸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受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北省交易团委托,对河北省参加广交会企业实行会员制服务;组织出国考察、推销、订货、交流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承办行业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组织应诉、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六)收集、传递国际经贸信息,开展国际经贸情况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贸有关法规、协定、惯例,以及市场情况,开展行业和会员企业形象、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编辑发行商会会刊和其它信息资料。

(七)组织指导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建立服务窗口,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九)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承办行业登记证书的发放、变更、换证工作;承办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承办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服务工作。

(十)实行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指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

(十一)积极发展与海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涵盖全省各类从事外经贸活动的进出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经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允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等外贸经营者以及省、市、县外经贸行业的各类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是有志服务于本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在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制,凡我省各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有关事业单位或外经贸社团法人,提出申请者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先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凡因违规违章而被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同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掌管本商会财务状况,审批日常经费开支。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工经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省工经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工经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省工经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省工经联同意报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经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工经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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