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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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出国赴港澳团组(秦唐沧石除外)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批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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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发[2000]17号 2000年12月3日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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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按其出访任务的性质,分别由本地区外事办公室或其他具有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
申请条件 |
负责下列团组中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外经贸团组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省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的贸易组、工贸组;除秦皇岛、唐山、沧州和石家庄市以外的放权企业贸易组、三资企业贸易组;参加中央和外省、市组团的贸易组;经济援助、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的考察洽谈组;经中国贸促会或国家商务部及各专业总公司批准出国参展的经贸团组。 |
审批程序 |
组团单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审核;国际经贸关系处初审;主管厅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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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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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请示原件;邀请函复印件(中、英文)或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市商务局审核表原件;属双跨团组的要有“征求意见函”;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各1份。 |
审批方式 |
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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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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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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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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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志副厅长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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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庆李东亮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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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卓丽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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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325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318房间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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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审批依据。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检查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外交部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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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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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审批依据。内容: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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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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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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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