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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出国赴港澳团组(秦唐沧石除外)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外经贸出国赴港澳团组(秦唐沧石除外)审批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发[2000]17号 2000年12月3日
条款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按其出访任务的性质,分别由本地区外事办公室或其他具有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申请条件
负责下列团组中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外经贸团组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省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的贸易组、工贸组;除秦皇岛、唐山、沧州和石家庄市以外的放权企业贸易组、三资企业贸易组;参加中央和外省、市组团的贸易组;经济援助、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的考察洽谈组;经中国贸促会或国家商务部及各专业总公司批准出国参展的经贸团组。
审批程序
组团单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审核;国际经贸关系处初审;主管厅长审批。
审批需提供资料
出国请示原件;邀请函复印件(中、英文)或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市商务局审核表原件;属双跨团组的要有“征求意见函”;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各1份。
审批方式
独立审批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高文志副厅长
审批处室负责人
汪国庆李东亮
审批直接负责人
魏卓丽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25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318房间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同审批依据。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检查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外交部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同审批依据。内容: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邀请外国贸易类团组和人员来华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邀请外国贸易类团组和人员来华审批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中发[2000]17号文件2000年12月3日发和外交部[1999]15号1999年6月14日发
条款内容
邀请外国政府司局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除记者外的其他人员来访,由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请条件
审发半年或一年多次有效签证通知时,被邀请人须符合下列之一条件:在华有投资者;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人员(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审批程序
邀请单位提出申请;国际经贸关系处审核,报厅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签证通知表。
审批需提供资料
由邀请单位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外商护照复印件,外商资信证明。
审批方式
独立审批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高文志副厅长
审批处室负责人
汪国庆 李东亮
审批直接负责人
魏卓丽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25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318房间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同审批依据。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检查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外交部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同审批依据。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对滥用审批权的单位,应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审批资格。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机构)核准办法

审批事项名称
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机构)核准办法
审批类型
核准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商合发(2004)452号《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条款内容
申请条件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经营情况良好。
3.银行资信良好。
核准程序
1、省属开办企业或有关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
2、国际经贸关系处承办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厅领导审签;对呈报单位下达批复;代商务部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3、主办单位凭省商务厅批复件和批准证书到外管局、银行、海关、外事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公司(机构)在当地注册登记后,将注册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开业一周内,将其通信地址、电话及传真报省商务厅备案。如发生变更,要及时通知上述有关部门。
核准需提供资料
主办单位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人员构成、设立企业原因等);境外贸易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主办单位享有外贸经营权的批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核准方式
独立核准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高文志副厅长
审批处室负责人
汪国庆、陈永祥
审批直接负责人
高朝晖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13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318房间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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