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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关系处(台港澳处、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一、对社会公开部分
(一)主要办事职责
1、负责外经贸出国赴港澳团组(秦唐沧石除外)审批。
2、负责邀请外国贸易类团组和人员来华审批
3、负责河北省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指标审核
4、接受国际双、多边和民间组织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核
(二)具体审批事项
1、外经贸出国赴港澳团组(秦唐沧石除外)审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发[2000]17号 2000年12月3日
条件:
  负责下列团组中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外经贸团组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省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的贸易组、工贸组;除秦皇岛、唐山、沧州和石家庄市以外的放权企业贸易组、三资企业贸易组;参加中央和外省、市组团的贸易组;经济援助、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的考察洽谈组;经中国贸促会或国家商务部批准出国参展的经贸团组。
  程序:组团单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审核;国际经贸关系处初审;主管厅长审批。
  需提供材料:出国请示原件;邀请函复印件(中、英文)或任务通知书原件;市外经贸局  审核表原件;属双跨团组的要有“征求意见函”;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各1份。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2、邀请外国贸易类团组和人员来华的审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 2000年12月3日
  条件:审发半年或一年多次有效签证通知时,被邀请人须符合下列之一条件,在华有投资者;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人员;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人员(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
  程序:邀请单位提出申请;国际经贸关系处审核,报厅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签证通知表。
需提供材料:由邀请单位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河北省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指标审核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1]52号 1991年8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干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3]91号 1993年12月17日
  条件:由我省派员赴港澳地区工作(从事贸易投资)为期六个月以上的。需派驻常驻人员的内地驻港机构,必须是按国务院规定报经批准并经核定有外派人员编制的机构。派遣地区和部门只能在其编制数额内申报。常驻人员需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程序:国际经贸关系处承办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报材料完备无误的情况下,起草商务厅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请示文件;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厅领导审签;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审批时限:3工作日之内上报;待正式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
4、接受国际双、多边和民间组织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核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重申加强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的管理和确保国内配套资金投入的通知》[1999]外经贸国际函字第2号 1999年1月21日
  条件:符合援助方援助原则与援助领域的项目
  程序:主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厅领导核定;上报商务部或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审批。
  需提供材料:各级外经贸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执行单位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审批时限:3工作日之内上报;待正式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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