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监督协调工作程序
一、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
(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国际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字[2007]43号)
二、招标范围
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附件一;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工作程序
1、审阅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将评审专家审定后的招标文件送达省商务厅机电办,并填写“招标项目受理登记表”相关内容,承办人负责受理。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交主管处长。主管处长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材料符合要求的,承办人于当日上网。从受理材料到上网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招标委托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处长审阅;1亿美元以上的须报主管厅长审阅。
招标文件需修改的,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由承办人于当日向招标公司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文件修改后,承办人于当日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阅同意后,承办人当即上网。
2、发布招标公告。省机电办上网批复后,招标公司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20天,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天。
3、监督开标过程。省机电办视情况派二人现场监督开标过程。
4、报送评标报告。招标机构编制评标报告,于公示期内报送省机电办,并通过招标网向省机电办备案。
5、评标结果公示。招标机构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发评标结果通知。在公示期内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同时省机电办接到评标报告后,在公示结果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承办人上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招标机构凭此《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上通知其他投标人。
7、相关文件归档。承办人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保存。
8、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度,A岗不在岗时,B岗按程序履行A岗职责。
四、招标质疑的处理
招标结果公示期间,如网上出现招标质疑,承办人立即填写《河北省机电办处理招标质疑报告单》报主管处长;主管处长提出质疑处理意见,经处长签批后进行处理;质疑处理完毕,主管处长写出相应情况报告,经处长签批后由承办人上网公示;重大问题的质疑,在结果公示前报主管厅长签批,再由承办人上网公示。
五、我省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
我省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现有七家:
1、河北省招标公司(甲级)
联系电话:0311-83086826
2、河北省成套设备招标公司(甲级)
联系电话:0311-87907352
3、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乙级)
联系电话:0311-86219117
4、河北瑞和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乙级)
联系电话:0311-86999239
5、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乙级)
联系电话:0311-85520588
6、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预乙级)
联系电话:0311-87884869
7、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预乙级)
联系电话:0311-85288943-8012
六、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联系电话:0311-87909530、87909560
国家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
Http://www.chinabidding.com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
Http://www.hecom.gov.cn
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9833、8790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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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一、 政策依据
(一)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7]291号)
(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指由国家汽车出口基地等各类基地及行业内机构建立的公共技术研发、公共信息服务、认证服务、人员培训、国际孵化器、试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共性技术研发:共性技术是指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和应对技术壁垒都会发挥显著带动作用,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共性技术研发可由企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实际需求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须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
(三)行业重点企业应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
(五)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六)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符合《办法》等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其它条件。
四、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重点支持的共性技术目录》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技术政策;
(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行业或产业的实际需求,面向解决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有切实的服务对象;共性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公共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运营机制,具备开放、共享性,以及为行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技术条件;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研发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未建项目;
(六)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七)其它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承办人员根据商务部有关要求,提出我省项目申报工作的初步意见,并起草项目申报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核稿,报主管厅长签批后,经省财政厅会签联合行文下发各市(扩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筛选
1、企业申报。企业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资料。
2、网上初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先将企业申报材料网上报省商务厅机电处初审,承办人员初审并逐一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后及时反馈。
3、基层推荐。在网上初审的基础上,企业将材料补充完善后,各市商务局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报省商务厅机电处、财政厅企业处。
(三)项目审核。承办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汇总基层推荐项目材料,经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处务会议定,并将结果报主管厅长审定。
(四)项目上报。承办人员根据厅领导的批示意见行文,经主管处长、处长核稿后报主管厅长签批,经省财政厅会签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六、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填写《共性技术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报表》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申报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提供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3、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三)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基地或行业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3、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4、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七、项目的批复及验收
(一)项目批复
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项目。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承办人员根据商务部下达的项目批复通知,起草转发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下发各市(扩权县)商务局。
(二)项目验收
1、每年7、8月份,承办人员提出项目验收方案,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根据处长办公会的意见,主管处长负责就有关工作与财政厅企业处沟通协调。
2、根据研究确定的工作安排,承办人员起草项目验收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下发有关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省商务厅、财政厅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按计划实施项目验收。
3、承办人员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起草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审定,经省财政厅会签,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4、商务部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验收材料审核后办理资金清算。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拨付申请表》,将剩余资助资金拨至已通过验收的项目执行企业。
八、办公地址及相关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主楼506室)
联系电话:0311-87909561 、87909503
传真:0311-879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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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
(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
二、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
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具备的条件(暂行)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承办人员根据商务部有关通知要求,提出我省项目申报工作的初步意见,并起草项目申报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核稿,报主管厅长签批后,经省财政厅会签联合行文下发各市(扩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筛选
1、企业申报。企业向当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2、网上初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先将企业申报材料网上报省机电办初审,承办人员初审并逐一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后及时反馈。
(三)项目审核。承办人员对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分类初审和汇总,将技术类、物资类分别交科技处、外贸处审核;重点行业及重要装备类交主管处长审核,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处务会议定,并将结果报主管厅长审定。
(四)项目上报。承办人员向财政部门提供厅长审定的项目名录,省财政厅行文后,经主管处长、处长核稿,报主管厅长会签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五、应提供的材料(含电子文本报省商务厅2份、省财政厅1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项目的批复及贴息资金的下达
商务部、财政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逐级下达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七、追踪问效
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要求,承办人起草通知,提出对贴息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意见,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下发各市(扩权县)商务局。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后,承办人写出汇总分析和评价报告,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八、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主楼503室)
联系电话:0311-87909506 、 87909560
传真:0311-879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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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9833、8790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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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河北省机电办、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市场开拓资金和技术改造贴息管理使用办法》(冀机电出[1996]26号)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47号)
二、省技改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三)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机电行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前景好的技改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四)符合支持条件,已启动的项目。
四、不支持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低水平重复项目、简单扩能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必要项目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机电产品年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有300万以上中短期贷款合同(不含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近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近2年没有享受过省财政扶持,同年没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根据每年5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的惯例,承办人员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初步意见并起草项目申报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发各市机电办和扩权县(市)商务局。
(二)基层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商务局(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年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证明;
4、近两年企业每年利税金额和海关出具的统计出口证明(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以备后查);
5、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产品彩色照片等)。
各市、扩权县(市)商务局(机电办)按照条件和要求,认真把关后向省商务厅机电处推荐项目。
(三)材料初审。一是承办人员对基层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材料的主要内容(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许可证明、自营出口、投资总额、贷款额等)逐项列表汇总,并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材料修改意见;二是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四)编制预算项目库。一是承办人员根据主管厅长的指示意见,将推荐项目的初审意见通知各市、扩大权县(市)商务局(机电办);二是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编制“河北省预算项目库”,并按要求补充完善上报文字材料;三是各市、扩权县(市)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将推荐意见、企业申报的材料、项目单位编制的“河北省预算项目库”一并报省商务厅机电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申请预算。承办人员汇总基层上报材料,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处务会研究,并将结果报主管厅长审批。根据厅长的批示行文,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主管厅长签发后报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项目的资金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预算。
七、应提交的材料
(一)各市、扩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省技改贴息项目审核推荐意见;
(二)电子材料。按省财政厅要求,企业将项目申报有关内容填入“河北省预算项目库”,填写项目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报告、项目评审报告、项目预算等。
八、项目的确定标准
(一)提高了企业装备水平和出口能力。通过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提高了面向国际市场承接出口合同能力,能够比较迅速地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形成适合本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工艺流程及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和出口产品;
(二)项目成果转化对企业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项目成果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为本企业带来较好的出口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具有积极意义;
(三)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新增仪器设备等配置得当,配套仪器设备基本到位并已安装调试完毕,初步运转情况良好。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帐目清楚,相关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及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对未来发展有较好预期。对本企业发展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近中期目标、任务方向明确,措施配套落实,对产品出口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案和对策。
预算批复后,根据上述标准召开处长办公会研究提出预批项目排序,报主管厅长审批,按照主管厅长的批示意见,与财政厅企业处研究确定年度支持的项目。
九、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技改项目贴息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十、追踪问效
(一)承办人员适时提出追踪问效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内容的建议,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并与财政厅企业处进行沟通;
(二)根据研究确定的工作日程,承办人员通知各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配合省厅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三)承办人员在完成项目追踪问效工作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收集相关资料,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送厅办公室。
十一、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主楼506室)
联系电话:0311-87909525 、 87909530
传真:0311-879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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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电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河北省机电办、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市场开拓资金和技术改造贴息管理使用办法》(冀机电出[1996]26号)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47号)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并且有一定的出口业绩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重点支持机电产品进出口重点联系企业;
(二)国际著名的专业展览会;
(三)对我省机电出口产品需求潜力大,待开拓的市场专业展览会。
三、编制年度开拓市场计划
(一)根据每年5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的惯例,依据我省机电出口产品目标市场情况,承办人员每年5月份根据预算摸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列入省级预算的开拓市场项目初步建议(展会名称、展品范围、补贴资金预算等),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厅长审定;
(二)承办人员根据主管厅长的批示,编制省财政预算计划,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上报预算计划。
四、确定承办单位
(一)承办人员根据年度境外展计划,对计划内的展会收集3-4家承办单位的综合实力及展前、展中、展后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将3-4家承办单位的招展工作资质、签证服务、一手摊位、摊位位置、摊位价格、展品运输、国外的食宿和交通标准、紧急事务的处理等细节进行列表对比;
(三)承办人员在认真细化的基础上,提交初步意见,报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提交处务会议定,并将议定结果报主管厅长审定。
五、招展事宜
(一)承办人员每年8月份起草计划内项目招展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发各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二)承办人员分别汇总各市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展企业、申请摊位、参展人员等情况,处长办公会研究组团事项、带队人员、补贴经费。在此基础上起草参展及补贴经费预算报告,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厅领导审批;
(三)承办人员根据展会预算计划,将组展情况通知承办单位,并加强与厅办公室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向承办单位支付补贴费用;
(四)承办人员将展会前期准备工作移交带队人员,协助带队人员完成参展具体事宜;
(五)带队人员应保持与委托承办单位和参展企业的联系,协调和帮助参展企业做好展品运输、出国签证、国内集中、境外布展、参展、撤展等项工作。
六、参展工作总结
(一)展会结束后,带队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参展总结(综合情况及展会成效分析),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报有关厅领导。同时填写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连同展会媒体信息、展会统计等有关资料交承办人员;
(二)每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全部完成后,承办人员按照规定和要求年底前填写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经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送厅办公室;
(三)承办人将展会全部文档资料整理入档。
七、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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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监总局令2008年第7号)
(三)《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二、办证范围
申请人进口《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项下的机电产品,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河北省商务厅提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三、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可到省商务厅机电办领取或从河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hecom.gov.cn)、商务部授权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载(可复印)《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与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到省商务厅机电办。
2、网上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省商务厅机电办。
四、应提交的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1份(转报商务部的提供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订货合同;
4、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许可证的,需提供单位委托函;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8)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产品用途说明、制造年限证明材料和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及相关资质证明。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企业将有关申请材料送达省商务厅机电办,并填写《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登记表》相关内容。承办人负责审核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须经主管处长复审;50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处长审签。
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A角不在岗时,B角按程序履行A角职责。
六、办理时限
1、进口属于商务厅办理的机电产品,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属于商务部办证的机电产品,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及主管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批准后,申请单位到商务部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1、由省商务厅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转报商务部的,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每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八、延期或变更
1、实际用汇额低于或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
2、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或需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和申请函到省商务厅机电办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或延期手续;由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须到商务部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
九、注意事项
1、《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6个月。
2、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将予以撤消。
3、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省商务厅机电办书面报告挂失。省商务厅机电办经核实后决定是否补发。
5、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或确定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省商务厅机电办。
十、办公地址及相关网站网址
我处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联系电话:0311-87909506、 87909560
商务部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联系电话:010-65197308 、65198709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网址:http://www.hecom.gov.cn
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
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9833、8790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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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
(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
(三)《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
二、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二)贸易方式属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产品。
三、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摩托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摩托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三)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四、申报程序
(一)接到商务部通知后,承办人员拟写通知,经主管处长、处长核稿后报主管厅长签批,下发到各市商务局(机电办)、扩权县(市)商务局及相关企业;
(二)各地商务局(机电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企业填写的《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电子文本)通过河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信息交流系统报省商务厅机电处,承办人员进行网上初审,经主管处长复核后由承办人反馈意见;
(三)各地商务局(机电办)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转报函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机电处;
(四)承办人员负责汇总,并将综合情况和初审意见行文交主管处长、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签批后报商务部。
五、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
(三)3C证书复印件;
(四)具备与出口汽车(摩托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五)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后续工作
(一)商务部等五部委公示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后,承办人员及时通知相关市(县)商务局(机电办),要求其所属企业对公示内容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承办人将情况汇总报主管处长审核,处长签批后上报商务部;
(二)商务部等五部委公布年度《名单》正式公告之后,承办人及时网上转发。省商务厅外贸处凭《名单》发放汽车(摩托车)整车出口许可证;
(三)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整车,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到省商务厅外贸处申领出口许可证,同时向机电处备案。
(四)承办人员将相关资料整理入档。
七、相关办公地点及相关网站网址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联系电话:0311-87909782、87909503
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org.cn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hecom.gov.cn
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9833、8790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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