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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批事称 鲜茧收购资可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
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鲜茧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2002年2月4日
条款内容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单位必须取得《鲜茧收构资格证书》。规定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和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申请条件 收购单位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并满足鲜茧收购的质量保证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实行议评检验
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 
2、市经贸委初审;
3、技术监督局纤维机构现场审核;
4、商务厅认定发证;
5、工商局登记注册。
审批需提供料 1、企业申请报告及加盖公章的《河北省鲜茧收购质量保证条件审核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审批方式 书面审批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初审10日,现场审核15日、认定发证15日
审批
机构
及负
责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仲继安
审批处室负责人 杨进祥
审批直接负责人 李志会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572 、8790957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第28号令第七条定期向社回公布鲜茧收购资格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违法
责任
审批
追究
(有规定)注明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第28号令第二十五条:茧丝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半发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0311-879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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