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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办理程序

一、受理投诉范围
  凡来我省洽谈投资的外商或已经投资的外商,在洽谈项目、申办外资企业手续或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需要向政府部门反映或需要政府部门给与协调、督促解决的。
二、受理办法
1、外商可以打电话、写信或发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约定时间来我厅直接面谈。外商投诉,应书面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及联络办法。
受理外商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的投诉,承办工作人员要做好登记,加笺逐级报领导批示。受理外商电话、面谈投诉,承办人员要做好记录,并要求投诉外商随后提供书面材料。
2、我厅受理的外商投诉案件,要做好登记编号,建立档案,专柜存放。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的,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三、 办理办法
1、对于受理的外商投诉案件,承办人员可根据了解到的投诉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逐级报领导审批后实施。
2、办理外商投诉,承办人员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认真倾听外商的投诉和要求,同时要注意倾听有关当事人、承办人、知情人的介绍和反映,要客观、准确地搜集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3、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能,需要转交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解决的投诉,要及时转交、转寄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在转交、专寄后十日内通知外商,并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向我厅反馈处理结果。
4、在调查、处理外商投诉案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以我厅名义商有关部门协作;需要我厅移交的外商投诉案件,报领导批准后及时做好移交手续。
5、对于涉及若干部门共同办理的外商投诉案件,我厅要做好牵头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时提供情况或提出解决意见,然后由我厅汇总后提出解决方案。
6、对于中外合作双方发生的纠纷,我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进行协调解决,承办人员要将协调方协调结果报主管领导。若反复做工作协调不成时,可建议双方进行仲裁或诉讼。
7、一般投诉案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复杂的投诉案件,应在6个月内办结;特别复杂的案件,应在一年内办结。对于到期不能办结的投诉案件,承办人员要说明理由;需要延期办理的,报主管领导批准。
8、对于已经办结的外商投诉案件,要及时通知投诉的外商;需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的事项,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
9、在办理外商投诉案件中,若发现外商投诉事实错误或不准确,要及时向外商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0、台港澳同胞来我省洽谈投资或举办的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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