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第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如材料齐全、合格,拟批复文件,交处、厅领导审签后打印文件。如需发放批准证书,交由发证人员颁发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报送下列打印文件(原件)一套:
(1)中方主管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请示;(2)中方承办单位关于合同、章程的请示;(3)合同;(4)章程;(5)进口物资清单;(6)董事会成员名单;(7)中方委派书;(8)外方委派书;(9)中方营业执照;(10)外方营业执照;(11)外方资信证明;(12)法人代表授权签约书;(1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14)可行性研究报告;(15)特殊行业、合作方式按规定应提供的文件。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收到合格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般项目三个工作日。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在以上时限内报出。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3)第25号]
|
收费标准
|
15元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安静 张建勇 张增绪 李建英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5 87909329 87909375 87909376,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表、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申请表、章程的审批。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如材料齐全、合格,拟批复文件,交处、厅领导审签后打印文件。如需发放批准证书,交由发证人员颁发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报送下列打印文件(原件)一套:
(1)在河北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2)外资企业章程;(3)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4)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正的委托书;(5)外方的法律证明文件;(6)资信证明;(7)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8)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书面意见;(9)名称核准通知书;(10)进口物资清单;(11)可行性研究报告;(12)特殊行业、合作方式按规定应提供的文件。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收到合格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般项目三个工作日。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在以上时限内报出。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3)第25号]
|
收费标准
|
15元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安静 张建勇 张增绪 李建英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5 87909329 87909375 87909376,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已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变更审批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已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变更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第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变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凡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如材料齐全、合格,拟批复文件,交处、厅领导审签后打印文件。如需发放批准证书,交由发证人员颁发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已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需报送下列打印文件(原件)一套:
1.股权转让:(1)中方主管部门关于变更合同、章程的请示;(2)中方承办单位关于变更合同、章程的请示;(3)董事会决议;(4) 股权转让协议; (5)
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6)调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7)受让方委派书;(8)受让方营业执照,受让方如是外方,还应有其资信证明。
2.增资及其他变更:需报送以上(1) 、(2) 、(3) 、(5)。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收到合格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般项目三个工作日。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在以上时限内报出。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3)第25号]
|
收费标准
|
15元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安静 张建勇 张增绪 李建英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5 87909329 87909375 87909376,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已设立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已设立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表、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申请条件
|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申请表、章程的审批。凡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如材料齐全、合格,拟批复文件,交处、厅领导审签后打印文件。如需发放批准证书,交由发证人员颁发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已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需报送下列打印文件(原件)一套:
(1)变更后的申请表;(2) 修改章程协议。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收到合格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般项目三个工作日。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在以上时限内报出。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3)第25号]
|
收费标准
|
15元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安静 张建勇 张增绪 李建英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5 87909329 87909375 87909376,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7939635 |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经贸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 |
条款内容
|
限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及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项目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 |
申请条件
|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合格,交处、厅领导审签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报单位。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市商务局申请;(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立企业及增资批准文件;(4)申请表、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5)进口设备清单。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收到合格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
收费标准
|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李惠琴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王东辉 张增绪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21 87909375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
条款内容
|
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或外资研发中心投资额内进口更新设备由原审批部门出具证明或确认书。 |
申请条件
|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合格,交处、厅领导审签后出具证明。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报单位。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市商务局申请;(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进口设备清单。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收到合格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
收费标准
|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李惠琴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王东辉 张增绪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21 87909375,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1999年5月27日;《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1999年5月27日。 |
条款内容
|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
申请条件
|
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
审批程序
|
(1)省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厅审批;
(2)各授权机构(11市、三国家级开发区、廊坊开发区 下同)批准设立的企业,进口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各授权审批机构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3)全省已审批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由省商务厅审批。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申请表》;(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生产能力证明;(4)进出口合同;(5)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投资方资金如期到位并投产,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2)、(5)仅限初次申报,(3)每年出具一次)。 |
审批方式
|
网上审批并签发批准证。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一个工作日。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
收费标准
|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安静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李建英 张增绪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76 87909375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办法》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对各地加工贸易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行为。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确认、考核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确认、考核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1996年12月3日。 |
| 条款内容 |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现为商务)部门。 |
申请条件
|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条件:(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2)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4)企业当年实现盈利。先进技术企业申请条件:(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两类企业确认(考核)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新确认企业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材料齐全、合格,交处、厅领导审签后颁发确认(考核)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确认产品出口企业提供材料:(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3)验资报告;(4)申请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5)申请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6)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确认先进技术企业提供材料:(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3)验资报告;(4)企业技术转让协议;(5)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6)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
审批方式
|
河北省商务厅网上初审后书面批复。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收到合格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考察、鉴定、专家评审和会签时间)。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
收费标准
|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李惠琴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安静 |
联系电话及地址
|
0311-87909315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
|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序号 |
|
审批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审批类型
|
审核 |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0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令。 |
| 条款内容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外经贸(现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2)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
审批程序
|
岗位责任人对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处长签字后办理。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申请表;(2)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证明;(3)批准证书(包括年检合格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合同或章程(复印件);(5)进口合同;(6)验资报告复印件;(7)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
审批方式
|
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一个工作日。 |
| 收费 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
收费标准
|
|
|
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
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董志方 张建勇 |
审批直接负责人
|
李新农 王东辉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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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319 8790932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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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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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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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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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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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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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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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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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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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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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配额证明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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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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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配额证明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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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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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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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2001]外经贸资发第376号。 |
| 条款内容 |
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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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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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对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2)处长同意后签发配额证明。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市商务局申请;(2)企业申请表;(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4)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5)海关登记手册或出具的企业是否已进口汽车证明;(6)申领人员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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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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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格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 |
| 收费 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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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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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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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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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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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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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方 李惠琴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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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农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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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319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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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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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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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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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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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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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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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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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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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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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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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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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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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工商局、经贸委、财政部、外汇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
| 条款内容 |
规定各省严格按照《通知》及实施方案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企业将年检材料于4月前申报,年检部门审核工作于5月31日前结束。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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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河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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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责任人对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2)处长同意后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合格章。 |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1)年检报告书副本;(2)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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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商、外汇、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办公。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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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格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
| 收费 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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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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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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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机构 及责 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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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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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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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琴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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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辉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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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321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 对象 监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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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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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审批 责任 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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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 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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