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处审批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管理:
(一)本处履行由省商务厅赋予的外国投资管理的有关审批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处内不得自行更改审批内容和程序。
(二)审批事项例行涉及的重大利用外资审批的重要事项,由处务会研究,报主管厅长决定。
(三)建立处内岗位轮换和AB角互补制度,处长、副处长分管的审批工作要适时进行调整,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三年的,要和其他岗位人员进行换岗交流。
(四)严肃审批考核工作,每年年终公务员考核要把审批工作列为专门考核事项。审批岗位工作人员要把年度审批的主要工作情况和数字,列为述职报告的一个专题,以此作为确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
(五)不涉及国家和机关机密的处内年度审批情况以及审批依据、办理程序、服务标准,一律在商务厅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二、审核、审批内容:
(一)进口登记是否有市主管机关核准或出具的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能力说明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登记的法定材料;
(二)对国家鼓励类限上项目、实行限制及特殊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是否有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材料;
(三)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和外资“五类”企业进口更新设备项目确认书出具,是否有国家或省批准文件(项目批复)及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用汇批准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及进口料件内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五)申请外商投资两类企业确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审批权限,为申办项目的企业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
三、审批程序:
(一)利用外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外资审批规定进行审查:收文责任人收到齐全文件后,交该岗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拟批复文稿复核后报厅领导签发,打印批复文件;将项目批文交批准证书岗位责任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证,特殊情况不超过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合资、独资企业3个月,合作企业45天,外资并购30天)。
(二)办理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目录1、目录3)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汽车配额。岗位责任人审查,交处领导核准后办理出证。自收到齐全、合格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明,(按规定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办理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和外资“五类”企业进口更新设备项目确认书。岗位责任人审查全套材料由主管处长审核,主管厅领导签字后,打印项目确认书。时限:自收到齐全、合格申请材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及进口料件内销。岗位责任人自网上收到企业申请后进行预审。收到企业书面材料当天完成审批出证。特殊情况2个工作日完成。
(五) 外商投资两类企业确认。收文责任人收到齐全文件后,交岗位责任人审查,先进技术企业确认须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考察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岗位责任人结合考察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连同全套材料报处领导审核报主管厅长同意后,岗位责任人负责打印“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两类企业”确认时限:自收到全套、合格文件之日起,除需对企业技术进行考察、评估外,在30个工作日(商务部规定45天)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
(六)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有特殊情况的,当日向申请单位做出解释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提示申请人及时补充或修正。
(七)按规定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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