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发证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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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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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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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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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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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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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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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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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申请。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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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要根据企业最近3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等进行分配。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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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进出口资格证书。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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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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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 收费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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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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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401号)中的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20元。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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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份人民币 |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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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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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志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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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力林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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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玉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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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833 |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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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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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第六章:对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或未经批准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商品配额证明、或出口配额许可证、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配额的,除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外,外经贸部给予取消其所获得的配额。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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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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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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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第9条:各地外经贸主观部门的配额分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国家关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规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可以通知其纠正并给警告。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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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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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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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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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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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审批程序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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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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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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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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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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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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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1999年5月27日发布)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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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5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观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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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D类企业除外)等。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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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加工贸易批准证》。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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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及《加工贸易申请表》、经营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加工协议、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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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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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 收费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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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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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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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
高文志 |
审批处室负责人
|
徐力林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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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凯芬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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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857 |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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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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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未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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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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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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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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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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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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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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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审批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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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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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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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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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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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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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46号)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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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糖的审批:省极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审核后报商务部,经批准同意后签发《加工贸易批准证》。
对氧化铝的审批:企业电解铝年加工能力低于10万吨的不予审批;
对冻鸡的审批:不再批准新的企业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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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D类企业除外)等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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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加工贸易批准证》。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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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及《加工贸易申请表》、经营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加工协议、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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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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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 收费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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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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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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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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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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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志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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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力林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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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凯芬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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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857 |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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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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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未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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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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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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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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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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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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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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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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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工、重农进口计划审批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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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
部分重工、重农进口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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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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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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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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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2003第4号令)、《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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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重工、重农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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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依照每年公布的分配细则经营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可申请。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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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0月15至30日企业上报下一年度的申请材料,根据《分配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1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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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或增值税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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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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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
| 收费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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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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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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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志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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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力林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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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玉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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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833 |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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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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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中第六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配额证、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配额的企业,除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外,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关税配额的申请。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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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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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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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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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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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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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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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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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贸易企业的审批管理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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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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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贸易公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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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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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 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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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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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2004年10月1日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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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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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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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主管处长审核,处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核准;
4、需报商务部核准的,报商务部核准 |
审批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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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
2、企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4、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5、 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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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核准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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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审批20天,商务部审批35天 |
| 收费依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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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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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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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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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志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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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力林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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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炜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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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925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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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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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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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制订监管措施 |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
无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
部门制订违法审批责任追究措施 |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
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
0311-87909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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