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管理
(一)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各项审批职能,严格履行审批、审核、登记程序,处内不得自行变更。
(二)涉及配额等重大审批事项,由处务会研究,报厅领导或厅务会决定,除内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和变更。
(三)尽力处内岗位轮换制度,处长、副处长分管的工作要适时进行调整,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在一个该岗位满三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四)根据国家审批政策的变化,通过网络、文件等各种有效方式及时下达、公示,不得延误。
(五)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审核法定上报文件,对符合要求的即行审批,对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完善的文件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告知国家的政策规定。
二、工作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2、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程序
3、办理加工贸易工作程序
4、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工作程序
5、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工作程序
6、办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工作程序”
7、办公地址、相关网站网址及举报电话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一、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进入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网上政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提交后打印出《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需向我厅提交的材料。1、打印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我厅对收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凭单位介绍信到我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八、之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办理备案登记。
一、填写《登记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进入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网上政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登记系统,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提交后打印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人。
二、需向我厅提交的材料。1、打印出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我厅对收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凭单位介绍信到我厅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
四、《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七、之前已经依法取得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的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原批准证书作废。
八、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商品,出口企业在办理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前,可通过书面或网上向我厅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需向我厅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页面“相关业务”栏中“相关表格及软件下载”处下载打印,该种申请表一式三页,第一页为发证机构留存联,第二页为取证凭证联,第三页为“对外经营者保证”联。
2、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企业,还需向我厅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除外);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我厅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二)、网上申请
1、出口企业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前,应到我厅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见附件:企业办理电子钥匙须知)。
2、出口企业申领到电子钥匙后登录许可证局网站,按要求如实地在线逐项填写、保存、上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我厅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暂行)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须凭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签字盖章的“对外经营者保证”联以及出口合同领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四、已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需更改,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五、出口企业已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未使用或已失效,应交回我厅做删证处理。
六、《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出口企业应立即向我厅和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我厅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补发新证。
七、《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八、《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附件:
企业办理电子钥匙须知
一:申请企业需填写《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电子钥匙申请表可从商务部事务局网站申请表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页面“相关业务”栏中“相关表格及软件下载”处下载打印。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该公司印章并附上下列文件交到我厅进行审核。
1、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我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四:企业需向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钥匙费用。
汇款账号:020005900902450938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单位名称: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务必写全称)
注:若以个人名字汇款,请务必说明汇款公司的全称。
费用标准:电子钥匙的总价款为¥350。由物理Key(¥150.00)和数字证书价格(¥200.00)组成,其中Key为一次性费用,数字证书为年费用,有效期为一年。
五:电子钥匙有效期为一年,如需要更新证书,请参考如下网址:http://210.25.9.108:8888/licencecert/licencecertreq.jsp
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010) 65129170技术支持:(010) 65129145
传真号码:(010) 65198411财务号码:(010) 65198199
办理加工贸易工作程序
一、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的工作程序和需提交材料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主要程序是:
(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需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省商务厅和市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联网。
(二)申报文件和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的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审批机关
(一)省商务厅负责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主要有:(1)省属进出口企业的加工贸易审批业务;(2)审批进口料件为聚脂切片、棉花、食糖、羊毛、植物油、粮类、原油、成品油、甘草及甘草制品、冻鸡的加工贸易业务;(3)审批出口成品为白银、石蜡、成品油、锌、汽车的加工贸易业务;(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
(三)其他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开发区审批。
三、国家关于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禁止类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的商品为:一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二是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三是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四是冻鸡杂碎、鸡翼尖、鸡爪、鸡肝等。
(二)加工贸易批准证变更及延期审批
1、 加工贸易业务的期限:《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1年,其中,属国家实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加工贸易业务的延期:经营企业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属国家实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制成品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6个月。
3、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5、内销审批管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如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在有效期内到我厅办理内销手续。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所有的变更、延期的批准证。
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④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⑤加工贸易内销申请表
我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河北省商务厅外贸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企业可从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省商务厅外贸处。
2、网上申请:企业应先到省商务厅外贸处申领用于本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外贸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应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年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进口废旧货物还应提交国家环保部门的批文;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规定,每份证书收取人民币20元。
六、延期或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收回。
七、注意事项
1、《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可予撤销。
2、《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6个月。
3、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可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A.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
B.告品、试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C.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办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工作程序
一、分配方式。2005年国家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企业到省商务厅外贸处提出申请,国家商务部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5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二、配额量的确定。2004年有进口实绩者,2005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不超过2004年实际进口量。其中2004年无进口实绩或实际进口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三、申请条件
1.2005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2.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相关进口的违规记录;
3.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四、应提交的材料
1.羊毛、毛条进口合同;
2.《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属于加工贸易的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证》。
五、办理时限:企业自申请到领取配额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调整。当年10月1日商务部计算机系统显示仍有可供分配的羊毛、毛条配额余量,则即日起,凡完成当年配额量进口,并将原《配额证》交回我处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
七、注意事项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发港出运,次年到货的,企业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商务厅外贸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超过2006年2月底。属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配额证。
3.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原配额证,到商务厅外贸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中变更、展期期限。
4.企业应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原件及报关单交回我处。
办公地址、相关网站网址及举报电话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国家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河北省商务厅网站网址:http://www.hecom.gov.cn/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licence.org.cn/
举报电话:0311-879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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