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法》,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协助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省商务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生猪 储备 管理 办法
抄报:省政府
抄送:有关企业
河北省商务厅2004年4月6日印发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市场异常波动,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体现省级储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生猪活体
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对承储养猪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2、储备数量:5000吨,折合活猪10万头。
3、储备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猪储备补贴标准,在储备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每头猪补贴30元;在储备期间实际动用了活体生猪,按实际出栏量每头猪再增加储备补贴10元,即每头猪补贴共40元。要保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用于储备基地。
第五条 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1、 储备方式。
由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
限为一年。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
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2、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4)紧急对外援助;(5)其它紧急事项。
3、 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省级生猪储备时,各设区市政府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商务厅按照操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直接将储备补贴拨付储备基地。
第七条 储备基地认定办法。
1、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栏育肥猪保证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人员;(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8)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力,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猪的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或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9)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2、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
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的原则选择储备基地。突出重点即从储备量上重保证省会城市需要;兼顾区域即考虑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以确保调度灵活,节省费用,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3、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
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储备基地。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外埠在河北参股投资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储备基地管理。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1、省商务厅与各储备基地签订《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储备任务的分配。
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3、储备基地保障措施。
采取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3)由当地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保障省级储备肉数量、品质安全和服从省调控指令担保证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一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4、加强商品台账管理。
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机、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对各储备基地母畜怀孕情况,每日产崽数量,死亡数量,各档次育肥猪数量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
5、加强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省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
6、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
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备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公检工作由省商务厅具体组织实施。
7、对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
储备基地门前需挂“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铜牌(铜质,黄底,黑字,长60cm,宽40cm),生猪储备饲养圈需挂塑料标牌(塑质,白底,黑字,长35cm,宽20cm),分别注明头数、品种、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标牌由省商务厅统一制作核发。
第九条 奖惩制度。
年终省商务厅对模范执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
编号:
甲方:河北省商务厅 乙方:
为落实好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根据《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就生猪活体储备事宜进行了认真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一、责任和义务
甲方:①负责分配下达储备任务;②帮助乙方协调落实储备补贴资金;③向乙方下达动用储备调拨任务令;④负责对乙方承储期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⑤安排组织公检。
乙方:①确保达到《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质条件;②保质保量落实甲方下达的储备任务;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④接受甲方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每月)报告生猪储备执行情况,提供甲方所需报表、相关数据、公检样品及有关情况;⑤制订保障生猪储备完好的措施及规章制度,并报甲方备查。
二、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
1、储备品种:生猪活体;
品种限定:杜洛克、长白、大白、皮特兰、三元、四元杂交猪等品种。
2、储备数量:头。
3、储备补贴:按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执行。
三、储备期限
储备期限为一年。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入栏,按照甲方规定的品种、数量将饲养的育肥生猪在十个工作日内划转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并填制《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入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乙方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年底结束储备任务。
四、储备管理和保障措施
1、在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数量足,品质好,实行专场、专圈、专账、专人、挂牌管理,做到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调动灵活。
2、为保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数量完整和调动及时,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可采用资产抵押、缴纳保证金、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方式,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之一。采用资产抵押的按活猪40元/头计算,采用缴纳保证金的按活猪10元/头计算,采用资产管理公司担保的,按资产抵押方式确定的金额由资产管理公司开具担保证明。
3、在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质量安全。为保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质量安全,甲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在栏生猪活体实行定期公检制度,公检费每头猪4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元,乙方负担2元。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五个方面。
五、生猪活体储备的出栏与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需动用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调拨命令,按照甲方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组织出栏、加工、调拨。调用生猪活体储备时,原则上按照当地群养饲养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价格。
六、违约责任
1、对乙方实施公检时,经检查一次不符合
要求,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违反储备规定,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扣拨有关补贴费用,取消基地场资格。
2、甲方动用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时,乙方不积极配合或拒不执行,甲方对乙方办理的资产抵押或保证金实行公开拍卖或没收;资产管理公司开具担保证明的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并取消乙方当期应享受的有关补贴和储备资格,乙方三年内不准承担生猪活体储备任务。
七、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储备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河北省商务厅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二○○四年 月 日 二○○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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