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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商运行〔2006〕6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  公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工作,依据《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生猪活体储备公检的要求和做法,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实施方案(试行)

    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生猪  储备  公检  方案  通知
抄报:省政府
抄送: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
河北省商务厅2006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  公检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保障储备生猪的品质安全、数量安全,确保应急需要,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国家生猪活体储备公检的要求和做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公检范围 

所有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基地场。 

第三条  公检时间 

每轮储备期间检测两次,第一次原则上在完成省商务厅下达的储备生猪入栏计划后一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在省商务厅下达储备生猪出栏计划前一个月内进行。 

第四条  公检组织管理单位 

河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第五条  公检实施单位 

河北省商务厅委托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承担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公检
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务厅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公检工作。 

公检人员 

具体公检人员由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派遣。公检人员必须具备省质检部门认定的上岗资格,并佩带上岗证。公检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严格自律,廉洁奉公。 

第七条  公检形式 

实行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  公检内容 

现场检测严格按照商务部“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和《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检查工作表》(见表一)进行。  现场抽检的品种为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尿液等。工作人员取样时,要深入现场,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在三栋不同的圈舍现场提取三套饲料、尿液样品,每套两份,并认真填写《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抽样单》(见表二),饲料样品要加贴采样标签和采样封条(见表三),就地封存,基地场和检测中心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样品检测项目按照《生猪活体储备检验项目、指标和依据》(见表四)执行。  资质、水质、饲料添加剂、防疫灭病等检测,主要由基地场提供相关资料。尿液检测一般24小时内出结果,在不告知的情况下,一般为检测合格,如果发现问题,则要将尿样带到检测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饲料样带到化验室进行仪器检测。 

第九条  结果处置 

每次公检结束后,河北商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要出具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公检证书附表(见表五)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检测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储备基地场实施处理意见。对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储备资格。对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等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储备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基地场可申请由第三方进行复议,原则上由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或具有国家认定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检。对检测合格的基地场由河北省商务厅颁发合格证书(见表六)。最后,将省商务厅每次公检的综合报告情况,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一份。 

第十条  公检费用 

参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国家储备肉有关问题的函》,对公检费用的补贴标准,每头猪公检费2元,我省10万头储备任务共需公检费用20万元。费用每年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接受公检 

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基地场,应配合公检单位搞好公检的管理和检查,否则,公检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